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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调整的几个关注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实施已有小半年时间,优惠目录罗列了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41项具体的综合利用资源名称、产品和劳务名称及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因目录涉及项较多(部分项目为新增或新归类,部分项目内容调整也较大),实务操作中需纳税人在理解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自身经营业务对照优惠目录作细致辨别。笔者仅以其中个别资源综合利用事项为例,对政策的变化调整作一简单梳理,期望对纳税人准确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有所帮助。
1.统一调整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8号文将原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中分门别类的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进行统一整合,即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直接免税相比,即征即退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这对以往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部分企业而言,意味着其销售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购方也可凭票认证作进项抵扣,保持了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以利用废渣为原料生产砌块的企业为例,假设其在政策调整前后均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之前销售的砌块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7月1日之后则可以申请领用填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列即征即退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劳务栏次,并计算进销项税额。
2. 注意技术标准(利废比例)、退税比例的变动
新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在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方面有着不少调整,部分利废产品的原料比例要求提高,税收优惠幅度下降。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不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以下列两种情况为例:1、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原财税〔2008〕156号对此类销售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78号文在特定建材产品里新增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同时对产品原料掺兑废渣比例调整到70%以上,免征政策变更为即征即退70%。2、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原财税〔2011〕115号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78号文对此保持产品利废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同时将原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变更为即征即退50%。
3.须重视纳税信用等级与环保排污标准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自2015年起纳税信用级别实行一年一评,其价值的社会化应用越来越宽泛。可以预见,日后在税收优惠领域,更多政策的出台或调整将会以纳税信用等级为享受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虽随新政策的执行而废止,但纳税人仍须留意7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