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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出[财税(2015)78号]文件

   6月1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新政策2015年7月1日开始全国执行,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针对于贵金属再生行业主要条例为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退税比例:30%

  新财税政策出台,对贵金属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原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有着较大影响,相比较原有政策产品范围扩大,标准放松,原料增加细化,定量明确,退税比例降低,由退税50%降为30%。

  请各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严格执行新政策,分析评判可能带来的影响,出具有效防备措施,把控进料量、时间及价格,减少损失,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