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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税78号文件》对再生回收行业影响

   国家对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是越来越关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全国各地有政府引导建了许多再生产业园区,但是在税收政策的调整中总是有些瑕疵,让各地政府和企业中执行政策中出现许多问题,这也是再生资源行业经常会出现税务大案的问题所在。
 
政策中的许多环节到实际操作中执行有不小的难度,而且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总体来说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执行中把握尺度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把握的尺度就非常苛刻,基本让当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在市场中竞争,许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了市场生存发展的需要就把开票销售转移到欠发达地区,而实际反映出来的税收情况也是这样的,越是欠发达地区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收入越大,反而在产生最多再生回收物资的发达地区在这块的税收是明显偏小的,甚至没有这块税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首先,我们要从再生资料回收的种类说起,按我个人理解国家在对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方面一直没有明确一个概念,就是民用再生资源和工业再生资源的区分,所谓民用再生资源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产生的可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一般为包括废纸、废塑料瓶、废旧家电、废玻璃瓶、废旧轮胎。所谓工业再生资源指以工厂企业为主体所产生的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一般包括为废钢、废有色金属等工业废弃物。当然这并不能完全分理清楚民用和工业再生资源,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是我们回收系统中主流品种产生来源,比如是说废铁,随着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以前中民用回收中的大量废铁已经改变了来源,家庭产生的越来越少了,基本是产生于工厂企业和房屋拆除。
其次,如果按来源来分清楚后,我们对税收政策就可以区分,理论上来说民用回收物资必须要用收购发票来解决,工业回收物资在工厂企业的销售过程中就应该是带票销售的,所以不存在收购凭证的问题,有也是少量的,前提是大家都遵守税法。那么在政策中应该如何区分就比较明确了,工业再生回收物资是有增值税票进入回收体系,经过简单加工后再开票销售给工业企业,在加工贸易环节中产生的进出差价被《财税78号文件》认定有资质的企业可以退税。而民用回收再生物资就比较复杂,它是个人和家庭为单位日常生活产生的,是不可能带票销售的,所以必须使用收购发票来解决。只要用到了收购发票,那么所有的相关问题就出现,如何规范的使用收购发票,各地的税务部门都规定的非常细致,原则上来说只有开给城乡居民个人,但是我们的回收体系构成确不是这样的,①城乡居民个人的废旧物资是由个人(流动收购者)去收集的,②然后再卖给个体回收站(个体工商户),③然后再有个体回收站卖给回收公司,④然后再集中简单加工卖给需要的企业。
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取得收购发票的是在这个流程的第③环节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问题就来:
1、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没可能接触到城乡居民个人又如何能开收购发票给他们呢?
2、如果个人去回收城乡居民个人的废旧物资那就应该要算个体工商户吧,按税法规定必须由税务机构代开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而且一年的开票额度突破80万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算我们的回收个人都是如何存在的,走街串巷以出卖个劳力获取微薄利润为生。如何能达到税务规范呢?
3、个体回收站(个体工商户)按税法规定必须要开票销售给回收公司,也需要交纳3%的税收,试问大家在这个行业中有多少回收站点是这样操作的呢?基本上都是交个每月固定税收或者甚至无证经营,但是一个回收站点一年的营业收入何止是80万呢?
4、回收公司的收购发票开给了谁呢?我想最直接的就是开给了个体回收站(个体工商户),试想这个又是什么逻辑呢?倒底应该是谁开票给谁呢?所以现在整个回收系统的发票逻辑乱了,试想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发票的逻辑关系,又如何能够持续合法经营呢?
现在因为《财税78号文件》中规定能够满足规范的造纸企业可以退税50%,造纸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许多企业都是自己开收购发票(或是下设关联公司开收购发票),拒收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废纸发票,如果勉强同意接收发票也是价格倒挂的情况,根本就没有了规范回收废纸企业生存的空间,试想造纸企业自己开收购发票合法吗?他们会把收购发票开给谁呢?如果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没办法开票销售,又如何能把企业做大做强呢?连正常合法经营都是问题啊?这也就是现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产中各种不规范问题的根源!只有理顺了回收体系中的各种关系,才能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好政策,才能在国家对再生资源加大投入引导再生资源规范化中做强做大。特别今年国家把环保产业作为了国家支柱产业,就更加需要能出台实际操作中更明确的方案和细则,使再生资源行业持续规范的发展,让我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生存环境更和谐!
这是再生资源回收使用收购发票(收购凭证)中所一直困扰又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把企业做大做强的道路永远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相随。对我们回收行业的经营者来说税收如对取得市场相同的优惠政策来说还在其次,最关键的还是如何解决企业规范永续经营问题!
                                                  2016-03-20
          

                                   
附:收购发票管理和退税政策建议: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领购、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仅限于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填开;收购发票开具时必须坚持一户一票、一人一票,不得汇总填开。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用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应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开具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后,对每户、每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支付。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购发票和开具销售发票,支付货款的,该部分废旧物质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对其免税货物应单独记帐,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免征的税款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