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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危废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 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式 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 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 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
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鉴 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 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 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 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条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 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品 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 2 名技术人员共同 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 12 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鉴别结论复核。
(二)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单位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三)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至少包括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
第八条 出具鉴别报告。鉴别单位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 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委托方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具的鉴别报告必须经鉴别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别委托情况。
(二)固体废物产生源的详细描述。
(三)待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及相关判断依据。
(四)开展采样检测的,还应包含鉴别方案、采样情况记录和检 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鉴别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委托书、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九条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 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公正、诚信的开展鉴别工作,自我承诺保证鉴别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对所出具的鉴别结论负责,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别结论错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鼓励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协调解决鉴别共性问题。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业务水平,促进危险废物鉴别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鉴别行业自律性组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动态数据库,登记和公布鉴别单位名单、鉴别服务开展情况、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
第十二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和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 随机抽查方式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向全社 会公示。当鉴别相关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争议时,可请求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判定和裁决。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将在“信用中国”网络平台予以通报。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有关鉴别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鉴别标准及规范、鉴别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别工作。对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 8名以上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 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 3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 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经历和相应的技术基础,熟悉危 险废物特性鉴别程序。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组织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运行。
五、具有良好的综合信用,能做到廉洁自律。